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华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10时30分左右,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驾驶川X*****“长安牌”小型面包车从华蓥市古桥街道办事处往石岭岗方向行驶回老车站途中,当车行驶至华蓥市双河街道明光路201号附1号前路段处,向右变道超越前方车辆时,遇被害人米某某从左至右横过道路,车辆左前侧将米某某撞伤在地,后经华蓥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7日死亡,造成死亡交通事故。2020年02月14日,华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5116812019000006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华蓥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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