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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4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扶余县,住松原市扶余县**镇。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 ,于2020年10月14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19时20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吉J****7号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长双线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长双线126KM+540M时,与由北往南横过公路的行人常某某相撞,致常某某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常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常某某系头部外伤致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伤、小脑疝,脑干出血,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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