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住**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固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逊,北京誉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5时5分许,刘某某驾驶京FF****轻型封闭货车沿固安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大道交口红绿灯东侧时,与行人张某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张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后经固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刘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与谅解;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固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