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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安检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011991********,汉族,高中文化,**快递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镇**村。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9月24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皖N*****号小型轿车沿G237线由北向南行驶至569km+500m处时,与被害人黄某某发生碰撞,致黄某某当场死亡。经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2020年10月5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在保险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12万元,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对指控的故意伤害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且依法构成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得到被害方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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