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检一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5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文盲,务农。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了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17时7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雷帅”牌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淝水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淝水大道与春申大街交叉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与沿春申大街由西向东行驶的许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皖******的福特轿车相碰撞,造成三轮电动车乘坐人胡某某当场死亡、乘坐人陈某某和驾驶人刘某某二人不同程度受伤以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2019年9月29日,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体内未检出乙醇成分,其血液乙醇含量<5mg/100ml。2019年9月30日,经安徽明德司法所鉴定,胡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2019年10月9日,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属于三轮摩托车,即属于机动车。2019年10月18日,经淮南市交警支队公路巡逻大队认定,刘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许某某负次要责任,胡某某、陈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先后支付胡某某近亲属慰问金、赔偿金共计人民币三十万元整。2019年10月10日刘某某取得死者胡某某家属谅解,2019年10月22日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2020年7月28日,刘某某取得陈某某谅解。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了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该案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已给付赔偿款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已取得另一被害人谅解,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能够认罪认罚,且无违法犯罪前科,综合全案考虑,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起诉。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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