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21981********,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住肇东市**号门**室租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安达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安达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9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07时许,在国道绥满公路673KM+700M处,刘某某驾驶黑A****N号长城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时,车辆失控驶入对向车道与由北向南制动系统性能不符合规定胡某某驾驶的黑E****2号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相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刘某某、黑A****N号长城牌小型轿车乘员孙某某受伤,孙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负主要责任,胡某某负次要责任,孙某某无责任。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案发后主动报案并积极抢救伤者,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酌定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侦破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钰航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现场照片、和解协议、刑事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王某某、张某某、胡某某、胡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光盘贰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本案系过失犯罪,鉴于本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案发后主动报案并积极抢救伤者,在审查起诉阶段刘某某认罪认罚,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为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达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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