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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7197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安远县**村学校校长,江西省安远县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欣山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安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11月23日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并由安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安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赣******小型普通客车从安远县塘村乡**学校往双芫乡**学校方向行驶,15时10分许,当其行驶至安远县双芫乡双芫村**组一转弯路段时,被害人朱某乙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机动车从相对方向驶来,与刘某某会车,由于会车过程中刘某某未靠道路右侧行驶,车辆越过道路中心实线,车辆左前方与朱某乙的无牌二轮电动车左前方发生碰撞,造成朱某乙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8月4日死亡和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年7月31日,安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对此次事故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认定赣******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朱某乙系交通事故致腹部损伤导致感染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交通事故谅解书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朱某甲、赖某某的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驾车行驶过程中越过道路中间实线,在会车过程中与相向而来驾驶二轮机动车的朱某乙发生碰撞,造成朱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事故并负事故全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因其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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