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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坝检公诉刑不诉〔2018〕1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5261992********,布依族,大专文化,安顺市*****医院护士,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现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2月7日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2月8日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09月09日22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贵G****4号小型轿车由平坝区迎宾城往平坝区乐平方向行驶至**处时与正在人行道上行走的行人魏某某、尹某某相撞,造成魏某某轻伤,尹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积极赔偿、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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