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4200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南省邵阳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组**号,现住安龙县**街道**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查明佳 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8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贵ET****号轻型栏板货车由安龙县**街道办事处方向往安龙县**街道办事处**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安龙县**街道**道**路口处时,与横穿马路的钟某某相撞,造成钟某某受伤及贵ET****号轻型栏板货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钟某某于2020年9月3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安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钟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安龙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钟某某之死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颅脑机能障碍死亡。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获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无。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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