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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二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平度市**街道**村**号,住青岛市李沧区邢台路小区**号楼**单元502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0日经平本院决定,由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0日1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鲁******小型轿车沿平度市**街道办事处****村南北水泥路起步时,因观察不周,与学龄前儿童陈某某相触碰并将其碾压,致陈某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陈某某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发后,刘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6月17日,刘某某与陈某某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刘某某积极配合保险公司赔偿了陈某某近亲属的经济损失,陈某某近亲属不再追究刘某某任何责任,并对刘某某的肇事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对其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谅解、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度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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