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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9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平邑县人,住平邑县**村**号。2020年7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

被害人刘文李,2018年**月**日出生(殁年1岁7个月),系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之子。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女,系被害人刘文李之母,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系夫妻关系。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鲁******小型轿车,行驶至平邑县**路段,与其儿子刘文李发生碰撞,致刘文李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刘某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刘某某于2020年7月6日到平邑县**队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投案自首情节,认罪认罚,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王某某明确表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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