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蓬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4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蓬莱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20年1月12日6时许,驾驶鲁******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至蓬莱市**镇**路,与前方推自行车人王某某相撞,造成王某某车祸后头部遭受巨大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刘某某驾驶机动车未保证安全,负该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后,刘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上列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方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蓬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