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孝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4196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住山西省孝义市**苑**号楼**单元**层**户,准驾车型:C1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山西省孝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19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晋JC****,**牌小型轿车,沿省道321线(孝石线)由东向西行至现代路交叉路口时,碰撞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某,发生致王某某受伤经孝义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经山西省孝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刘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20年9月29日取得王某某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车速鉴定意见书、车辆痕迹鉴定意见书、到案情况说明、前科劣迹调查表、刑事谅解书以及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法定从宽情节和被害人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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