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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木********村**村**组。2020年12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6日因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月8日由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8日18时30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湘F****SUV轿车沿S201从陆城往岳阳方向行驶,行驶至丁山村路段附近与过马路的被害人宋某某相撞,造成宋某某当场死亡。经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云溪大队认定: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宋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

2020年11月20日,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宋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现场等待交警前来接受调查处理,并如实供述了其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全部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被害人的近亲属已达成了和解协议,刘某某共计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00000元及保险赔偿的金额,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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