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检一部刑不诉〔2020〕41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3196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运输,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民权县**镇**村。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20年6月3日8时18分许,驾驶事故后经检验倒车灯、后转向灯、后防撞杆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有关要求的皖KG****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D****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在常熟市徐吴公路常熟伟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南门口处由西向北倒车驶入道路,遇被害人王某某驾驶悬挂虞山609****防盗识别码的二轮电动车在徐吴公路西侧机动车道内由北向南行至该处,二轮电动车侧滑后摔倒,王某某倒地后被豫D****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碾压,事故造成二轮电动车损坏,王某某当场死亡。
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死因系复合伤。
经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发破案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熟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事故车辆照片;
6.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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