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公诉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9*******,汉族,初中文化,无工作、非中共党员,非人大、政协代表,户籍所在地:驻马店市驿城区,现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6日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退回平舆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4日2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豫QT****2小型轿车,沿213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441KM+700M(平舆县西洋店镇西洋店街南)路段时,与同方向冯某某推行乘带着冯某某的电动三轮车追尾相撞,致使冯某甲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冯某乙受伤(轻微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集体研究认定:刘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全部到位,被害方家人表示谅解,系偶犯、初犯,无前科,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舆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6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