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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汴禹检一部刑不诉〔2020〕15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郑州市新密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06时30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方向盘式电动三轮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开封市**路**社区门前时,与驾驶人力三轮车由西向东过马路的孙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不同程度受损,孙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四大队认定:刘某某应负该事故主要责任,孙某某负该事故次要责任。孙某某于2020年6月9日在家中死亡。经河南同一司法鉴定中心认定:孙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胸椎骨折及相应水平段脊椎损伤、截瘫行手术治疗后,并发肺部感染引起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交通事故为根本原因。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现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一方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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