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4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南省新乡市**镇**村**段**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6时54分,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驾驶豫GF****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铜山区S003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3Km+450m处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豫GF****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乘车人刘某乙当场死亡,车辆严重损坏。现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已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主动找路人帮助报警,并拨打120积极救助伤者,在现场等候交警到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已赔偿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于2020年8月10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具有自首、赔偿、谅解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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