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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77********,土家族,初中文化,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现住德江县**镇街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3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继续由德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2日18时55分许,刘某某持C1D驾驶证驾驶粤LFX***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德江县**镇**村出发驶往德江县**镇政府,在途经**镇**村**路段时,因违规超车将对向李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二轮摩托车撞倒,致使摩托车上的三名车乘人员倒地受伤,刘某某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其害怕被害人亲人殴打,即躲藏在附近,等待民警出警现场后主动与民警联系,经民警传唤到案。被害人李某某经送德江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月23日0时5分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系交通事故中撞击、跌倒导致颅脑及胸部损伤死亡,被害人冉某某受轻微伤。刘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经德江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刘某某个人赔偿34800元,保险公司赔偿了686411元,被害人李某某的妻子冉某某对刘某某予以谅解。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入院记录,死亡证明书,驾驶证、行驶证的复印件,被害人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2.证人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冉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勘验图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偶犯、刑事和解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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