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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刑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住********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3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6日被新化县公安局逮捕,3月24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22日13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一辆铲车(轮式平地机械)途经新化县西河镇对家村卫星桥叉路口地段,在右转弯时,与陈某某驾驶并搭乘王某甲、王某乙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甲当场死亡,陈某某、王某乙两人受伤及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2020年2月22日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查,刘某某无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信息;陈某某无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信息。

经新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2020年3月20日,刘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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