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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被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15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甘D*****号“江淮”牌小型轿车,沿S101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47KM+520M处时,车辆驶出东侧路外与道路指示牌铁杆发生碰撞,造成该车乘车人石某甲当场死亡,刘某某及石某乙受伤,甘D*****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家属向被不起诉人出具了谅解书。因被害人石某甲系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岳父,且发生的交通事故为单方事故,为取得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对被不起诉人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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