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302198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镇**路街**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2月25日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5日15时20分许,刘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244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泥沟镇夹坊村南路段时,撞至道路东侧树上,造成乘车人其母亲胡**、其儿子刘****受伤,车辆部分损坏,当日刘****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刘****系肾脏膀胱破裂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情节和系初犯、偶犯、被害人谅解等酌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枣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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