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桃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92********,汉族,桃江县人,初中文化,桃江县牛潭河**集团务工,户籍地桃江县***镇,住桃江县***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湘H*****小型汽车从桃花江镇向荣村沿文化路往桃花江镇十字街方向行驶,途经桃花江镇文化路与居士巷交叉路口路段时,因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没有安全驾驶,撞到被害人李某甲,致使被害人李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系钝性外力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桃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留在现场,拨打110电话报警,后随交警到桃江县公安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于2020年3月23日与被害人李某甲家属对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调解协议,另支付10万元丧葬费等费用,取得了被害人李某甲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5.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留在现场拨打110,等候交警前来处理并随交警到桃江县公安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另支付了10万元丧葬费等费用,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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