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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198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82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榆树市******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于2020年7月24日4时许,驾驶黑AU0007号自卸翻斗车沿京哈线(102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234公里加38米处时,将前方同向骑自行车的李某某撞倒在公路上,后被由南向北刘某乙驾驶的黑LE0173大货车碾压,致李某某当场死亡。经认定,刘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乙负次要责任,李某某无责任。案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投案自首,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14万元并得到谅解。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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