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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永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永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4199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住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街道,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永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永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卫荣,云南泰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永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云S*****号小型普通客车(载何某某,系刘某某三姨父)由荷泥塘方向驶往黑龙村方向,10时许,当车辆行驶至黑龙线K4+400M处时,车辆驶出有效路面翻下东侧边坡,造成何某某当场死亡、刘某某受轻伤一级及车辆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何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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