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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蓬检二部刑不诉〔2020〕Z4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于广东江门新会,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2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江门市新会区**镇**街**号**;现住址:江门市新会区**园**区**街**座**。2019年8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该局于2019年12月31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江门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市院于2020年1月8日将该案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本院于2020年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3日退回江门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3月23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江门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认定:

    2019年8月7日,被害人韦某某驾驶粤J*****号二轮摩托车沿江门大道从鹤山往新会方向行驶,05时27分09秒,当车辆行驶至江门大道迎宾西立交至白沙隧道路段时,从第二车道往左变更到第一车道的过程中,与由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的粤J*****白色小型轿车碰撞,碰撞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5时27分20秒,谭某某驾驶粤J*****号教练小汽车在超车道内与倒在第一车道内的韦某某发生碰撞,碰撞后谭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5时27分22秒,证人李某某驾驶粤J*****小客车在第一车道内与倒在车道内的被害人发生碰撞;5时44分44秒,证人余某某驾驶粤J*****小型轿车在第一车道内与倒在车道内的被害人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在事故中当场死亡及五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证人李某某在事故现场拨打110报警,经江门市**医院医生检查确认被害人己当场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谭某某共同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的事实。同时其己和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除帮助被害人家属办理保险理赔(交强险赔偿额人民币11万)外,另外支付赔偿金人民币21万和补偿金人民币10万元。

    谭某某到案后辩解其在不知道撞了人的情况下离开现场不应当属于肇事逃逸行为,且对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事故认定书中关于其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存有异议,其于2019年8月29日向江门市交通管理局申请交通事故认定复核,9月16日江门市交通管理局作出维持原事故认定结论。

    江门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上述事实,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该局认定的刘某某触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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