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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汨检刑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80********,汉族,高中文化,住湖南省岳阳县***镇**村**组。2020年4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汨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驾驶湘F*****小型轿车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湖南段1391Km+300m岳阳县荣家湾收费站入口处时,被高警局岳阳支队汨罗大队民警在执勤过程中查获,依法抽取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样送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经过及户籍材料等相关书证;

2、证人曾某甲的证言;

3、呼气测试及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岳平司鉴定所(2020)毒鉴字第15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4、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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