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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9281992********,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吴桥县**乡**村**号,现住吴桥县**镇**村,2020年10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吴桥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吴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9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J*****号白色现代牌小型轿车沿吴桥县太行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太行道与钱塘江路交叉口南10米处临时停车开车门时,与魏某某驾驶张某某乘坐沿太行道由北向南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1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吴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魏某某、张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民事部分达成和解等从轻或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吴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二0二0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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