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月14日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9时59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冀AK****号小型轿车沿张家口市桥西区新华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至善街路口人行横道线处时,因未停车礼让行人,将骑自行车经人行横道横穿马路的朱某某撞倒致伤,并将沿人行横道线行走的行人韩某某、杜某某撞倒致伤,案发后刘某某留在案发地点协助救治伤者,120急救在将上述被害人送往张家口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后,其跟随办案人员到交警队配合处理事故。2019年10月18日11时04分被害人朱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检查,被害人韩某某左胫骨平台骨折、左股骨内侧髁骨骨折,后出院恢复良好;杜某某无伤情。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张家口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对此次事故做出认定: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朱某某、韩某某、杜某某无责任。案发后刘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韩某某、杜某某的经济损失共计69600元;赔偿被害人朱某某亲属共计76万元,并获得了上述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属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并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损失,取得了谅解。且在侦查阶段即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本案扣押的刘某某冀AK****号小型轿车和朱**的自行车已于2019年11月5日由张家口市公安交通警察直属二大队予以返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