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献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24197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河北省献县**镇**村,住本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4日10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冀J*****五菱牌小型汽车沿**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处,与驾驶电动自行车沿**线西侧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鲁某某发生碰撞,致鲁某某死亡。经献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现刘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属过失犯罪,危害不大,具有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真诚悔罪,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献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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