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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潘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41968********,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工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派出所,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镇**村居委会**栋**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取保候审。2020年4月1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8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皖A0****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淮潘公路平圩开发区路段时,因采取措施不当碰撞到道路南侧非机动车道内清扫道路的环卫工人陶某某,致陶某某受伤,皖A03****号小型轿车受损,后陶某某因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0月21日死亡。经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潘集大队研究认定刘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陶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刘某某赔偿陶某某近亲属89.3万元(其中保险赔偿76.3万元)损失,并得到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具有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签字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悔罪行为,其涉嫌交通肇事罪的行为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其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陶某某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潘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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