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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一部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65********,汉族,小学文化,瓦工,住淮安市淮阴区********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3日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9月30日补查重报。

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25日5时18分许,刘某某驾驶电动车,沿淮安市淮阴区202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51公里加800米处时,与相对方向步行的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受伤并倒地。事故发生后,刘某某驾车逃逸。同日5时24分许,赵某某驾驶苏HCA***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淮安市淮阴区202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该处时,又与倒地后已坐起的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受伤的二次事故。后周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周某某系颅脑及胸部复合型损伤死亡。经认定,第一次事故刘某某负全部责任,第二次事故刘某某负主要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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