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一部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65********,汉族,小学文化,瓦工,住淮安市淮阴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3日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9月30日补查重报。
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25日5时18分许,刘某某驾驶电动车,沿淮安市淮阴区202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51公里加800米处时,与相对方向步行的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受伤并倒地。事故发生后,刘某某驾车逃逸。同日5时24分许,赵某某驾驶苏HCA***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淮安市淮阴区202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该处时,又与倒地后已坐起的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受伤的二次事故。后周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周某某系颅脑及胸部复合型损伤死亡。经认定,第一次事故刘某某负全部责任,第二次事故刘某某负主要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