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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司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县,住**********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2月19日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3月2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5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陕EC****/陕E****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渭南市临渭区双官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大钟寨村段时,与被害人张某某骑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发生碰撞碾压,致张某某死亡,车辆受损,造成车损人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张某某因交通事故致腹部、骨盆开放性损伤,腹腔、盆腔脏器破裂而死亡。经认定:刘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车辆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调查报告书、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死亡证明书;谅解书、收条;赔款通知书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对被害人家属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渭区人民法院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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