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江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41970********,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监利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住荆州市沙市区**路**号**栋**门**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江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上午九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鄂D****6重型半挂牵引车鄂D****挂从荆州市**区出发驶往监利市,当车行驶至**高速连接线与江陵县**镇**村**组路段交叉路口时,与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刘某某在现场报警并拨打120,后江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在勘察现场后将刘某某带到事故中心。经认定,刘某某承担此事主要责任,杨某某承担此事次要责任。
案发后,刘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本人认罪认罚,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