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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81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住钟祥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19年11月29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2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于2020年4月21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早上,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鄂H****5轻型自卸货车,由钟祥市长寿镇驶往钟祥市九里回族乡。当日8时40分许,刘某某驾车沿218省道行驶至109Km+610m(钟祥市长寿镇黄陂村三组)路段,感觉轮胎缺气,遂将货车头东尾西停放到路南张某某家门前场地。刘某某检查车辆后,驾车向左后方倒车驶入218省道时,与曹某甲(疫年69岁)驾驶的由西向东行驶的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曹某甲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曹某甲因交通事故导致脑功能障碍而死亡。经认定,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曹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刘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肇事车辆(照片附卷);2.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身份证明、被害人的身份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鄂H****5轻型自卸货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副本)、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正本)、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3.证人曹某乙、李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钟祥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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