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85********,汉族,高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现住**镇**社区**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5时4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湘******轻型仓栅式货车在安化县经开区茶家坪地段自西向东行驶,与相对方向黄某某驾驶的湘******重型自卸货车会车时,撞到停靠在同车道内的无牌正三轮摩托车和站在三轮摩托车旁的王某某后,与湘******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王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安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双方现已经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出具了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谅解书。

被不起诉刘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