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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慈检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49********,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湖南省慈利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5月29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日早晨5时20分许,刘某某驾驶湘******正三轮摩托车从慈利县**镇**村**组家中出发前往赵家岗乡。6时13分许,当车行驶至慈利县江垭镇劳动保障服务站门口路段时,刘某某驾驶的车辆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由吴某某驾驶的湘******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吴某某受伤,后吴某某因医治无效于当月28日死亡。经慈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刘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并保护现场,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8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但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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