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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开检公诉刑不诉〔2019〕5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202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湖南省怀化**建设总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8年12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6月19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朋友袁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路“***”KTV唱歌,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喝了酒。次日凌晨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湘******号小型轿车搭乘袁某某离开。2018年8月8日1时25分许,唐某某驾驶湘******号小型轿车沿长沙市开福区万家丽路由南往北行驶至***路****路段时,遇行人张某某沿该路段步行至此,发生湘******小型轿车左前部与行人张某某身体相碰撞,致张某某受伤倒地的交通事故。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湘******号小型轿车沿****路由南往北行驶至事发地,发生湘******号小型轿车碾压张某某身体,致张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电话报警,并打电话让朋友杨某某、龙某某等人到现场协助救助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其朋友到达现场后,担心酒后驾车承担法律责任,先行离开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交通事故两车共同作用所致颅脑损伤、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经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事故发生后有逃逸行为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唐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设置警示灯负次要责任;被害人张某某违反规定,横穿马路,负次要责任。

2018年8月8日5时30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向开福交警大队民警投案。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技术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及物证照片;2.证人龙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6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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