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刑不诉〔2019〕1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23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6日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湘******小轿车沿G320由东往西行驶,途经隆回县**镇**村**组路段时,与道路上的行人周某某相撞,造成周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刘某某报警,在现场等待交警出警。经隆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2018年10月23日,在隆回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工作室的调解下,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一方赔偿被害人周某某家属各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8000元,并约定刘某某无条件配合周某某家属向保险公司取得保险理赔款,取得周某某家属的谅解。2019年1月31日,保险公司将450000元理赔款赔付给周某某的家属。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达成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2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