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斗检一部刑不诉〔2020〕Z4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71972********,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路**号**栋**房,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曾亮、廖秋敏,广东鼎量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粤CLZ****号小型轿车沿斗门区黄杨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猪场路段时,碰撞前方同向行驶的由被害人邝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造成车辆损坏,邝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邝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602715.25元,协调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赔付被害人家属610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其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悔罪态度良好,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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