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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4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2002********,彝族,高中文化,学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住**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贵B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着朱某某从鸡场坪塘子边村往白龙洞方向行驶,行驶至白龙洞加油站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某受伤、朱某某送医院抢救后无效死亡、贵B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刘某某受伤送医,治疗出院后主动到鸡场坪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刘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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