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泉港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19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闽******号小型轿车经本区祥云路由峰尾镇往后龙镇方向行驶至郭厝村路段时,以64km/h-66km/h的速度在路右车道遇前方被害人魏某某由路左往路右方向行走。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采取措施不及,致使闽******号小型轿车车头左前部于路右车道内碰撞魏某某,造成魏某某经送医抢救无效于2020年5月18日死亡及闽******号小型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魏某某此次交通事故致胸腹腔脏器损伤,引起失血性休克、感染性休克,终因呼吸循环功能及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经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泉港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魏某某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经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事故时,闽******号小型轿车的灯光及信号装置齐全有效,行车制动及转向性能正常,行驶速度为64km/h-66km/h。
另查明,2020年5月7日20时许,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到达;同年6月5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死者家属张某某等人达成调解协议,由刘某某一次性补偿魏某某家属人民币140000元(已履行完毕),死者魏某某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由家属自行向闽******号小型轿车所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主张理赔,同日,死者魏某某家属出具谅解书对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赔偿调解协议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事故车辆行驶速度鉴定报告、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泉港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图;
6.视听资料: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提取的案发现场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泉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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