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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二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永吉县**镇**号**号,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区**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月2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桂BJ7***小型轿车沿福清市江阴镇港区大道由江阴码头往港前大道方向行驶,行驶至江阴镇港区大道玉玺山公园路段时,未能及时发现被害人庄某某在同向车道由右往左横穿道路,最终轿车车身前侧左部碰撞被害人庄某某身体左侧,造成桂BJ7***小型轿车受损、被害人庄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立即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2020年6月4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经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刘某某夜间驾驶机动车未注意观察路况确保安全行驶、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让行,是造成本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当事人刘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庄某某不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2020年5月8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桂BJ7***小型轿车所有人柳州长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害人庄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共计赔偿被害人庄某某家属人民币111万元,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庄某某家属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调查表、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尸体处理通知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等;

2.勘验笔录、提取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照片;

3.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4.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5.证人证言:证人翁某某、翁某某的证言;

6.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后投案自首,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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