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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侯检二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9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州市晋安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4月16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车从星网锐捷下班回家,途经闽侯县**街镇**村建平花园小区门口路段时与行人张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福州市公安局上街(高新区)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符合因道路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颅脑损伤继发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2020年4月10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家属同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且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闽侯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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