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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89********,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系绥化**支队北林**大队干部,住绥化市北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黑M****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绥化市北林区科研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夏威夷温泉酒店北侧交叉路口处时,将在人行横道线上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李某某撞倒,造成车辆损坏、李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在此事故中不承担责任。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刘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97万元,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案发后其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积极赔偿损失,具有自首法定从轻情节和民事和解的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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