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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Z4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4341,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渭南市蒲城县**镇**村**组,现住址:蒲城县**街道**营业厅。2020年10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10时36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陕E*****小型普通客车,沿渭清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吝家村段时,与同方向前方倪某某驾驶的雅迪牌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倪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根据蒲城县公安局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倪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有自首情节、积极和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方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蒲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 蒲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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