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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刘保安,男, 1963年7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108119630705365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范坡镇张刘村。住禹州市范坡镇张刘村3组,务农。2017年7月因赌博被禹州市公安局范坡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进行侦查。同日被襄城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2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保安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5日17时许分,刘保安驾驶皖K8Y711号小型轿车,沿郑新103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襄城县王洛镇闫南村路段处时,与行人张秀兰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张秀兰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襄城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刘保安负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供述; 

2、鉴定意见;

3、现场勘验笔录;

4、书证;

5、证人证言等。

本院认为,刘保安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保安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许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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