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年3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住金沙县************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刘某某驾驶渝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由金沙县高坪镇往金沙县禹谟镇方向行驶,于当日10时50分许行驶至金沙县禹谟镇同心村石梁子路段时发生侧翻,将黄某某停放在公路边上的贵B*****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及维修公路护栏工人李某某压住,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以及贵B*****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渝D*****号重型半挂式牵引车渝D****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公路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2019年11月22日,金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事故进行事故认定及责任划分,认定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某、李某某无责任。刘某某与受害者李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刘某某系初犯,案发后积极赔偿受害者家属并取得谅解,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沙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