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曾用名无,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县,现住**县**乡**村民委员会**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6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查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23日至2020男4月2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渝D****号重型自卸货车,从云南省镇雄县中屯乡方向往贵州省赫章县六曲河镇方向行驶,该车行驶至清坪线赫章县哲庄镇坪子村坪河组路段处时,因超载且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于道路路坎下,造成渝D****号重型自卸货车乘车人张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赫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案发后,刘某某主动报警,并取得死者张某某家属谅解,死者家属未要求经济赔偿。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载运输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案发后,刘某某主动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赫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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