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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村**组**号。2020年2月2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持C1驾照驾驶川*****号小型汽车,由通江县杨柏镇街道往通江县诺江镇方向行驶,6时许,当该车行驶至省道S302线247km+200m(通江县高明新区周子坪银耳博物馆)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杜某某相撞,造成杜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通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杜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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